为实现馆藏文献来源的多样化,更加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“赠书”,是指一切正规合法出版物以及符合本馆收藏标准的文献,包括图书、期刊、画册、报纸、手稿等纸质文献以及各类电子资源(如各种影像资料、数据库、电子图书等)。
第二条 全体馆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接受捐赠,要在思想上重视接受赠书的意义,原则上不能对赠书行为予以拒绝。
第三条 对于接受赠书的具体事宜由采编部负责,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收到有关捐赠的信息后,都应及时向采编部转达,由采编部进行接洽,同时报告馆领导。
第四条 采编部对于接受的赠书应及时登记造册,尽快回复捐赠人,并对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。
第五条 对于赠书,在加工时应以印章的形式特别加以注明,与馆藏章同盖一页,注明捐赠人。在生成馆藏数据时也应予以标识,按批次以JZ标识进行正常数据加工,但不入固定资产账。
第六条 对赠书的管理,原则上使其进入流通,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;对于某些特殊的捐赠,可设专架(柜)、专门阅览室的形式管理,
第七条 鼓励本馆职工主动对外联络接受赠书,对成效显著者予以表彰,同时可将其作为一项工作业绩。
第八条 在接受赠书的过程中,如涉及到其他部门或科室,相关人员都应进行积极配合,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推诿、扯皮。
第九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条 本细则由图书馆采编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