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第三十三条“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,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,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,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,维护网络信息安全”之规定,遵循“原则上要求赔偿原样书刊,在无法赔偿原样书刊时,则由本馆根据书刊使用、保存价值、馆藏复本量和书刊现行价格等情况予以赔偿”的原则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借阅图书逾期处理
第二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阅图书,逾期不还者,其借书证将被系统自动锁定并暂停借书权限。
第三条 在学校寒、暑假期内到期的借阅图书,要在开学后一周内归还,否则将视作逾期处理。
第四条 因公外出、实习等原因造成借阅图书逾期的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否则将视作逾期处理。
第三章 图书损坏赔偿
第五条 图书轻度污损,如划线、圈点、批注、涂画等,不影响他人阅读者,令其修补复原。若无法修补,则按照每损坏一页赔款0.5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。
第六条 图书严重损坏,如撕页、剪裁、重度污损等,影响图书内容完整者,令其购回原文献,原书刊归图书馆做教育之用。如无相同版本购回,则按遗失处理,并写出书面检讨。
第七条 损坏、丢失图书中条形码或防护装置,每本书赔偿1.00元。
第四章 图书遗失赔偿
第八条 图书遗失要及时向图书馆挂失,并按照“同一版本、以书还书”原则购买同一版本正版图书赔偿,其他情况需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:
1970年以前出版的,40倍赔偿;
1971—1980年出版的,30倍赔偿;
1981—1990年出版的,20倍赔偿;
1991—2000年出版的,10倍赔偿;
2001—2010年出版的,5倍赔偿;
2011—2015年出版的,3倍赔偿;
2015—2020年出版的,2倍赔偿;
2020年以后出版的,原价赔偿。
第九条 若所遗失图书为图书馆唯一,则多加5倍赔偿。
第十条 若所遗失图书为孤本、绝版本的,将请专家鉴定后,视具体情况加倍赔偿。
第十一条 多卷册图书遗失一册或数册的,在无法购买同一版本正版图书赔偿的情况下,将按整套书的价格,依据第八条相应标准予以赔偿,且不得索要遗失的该图书的剩余卷册。
第十二条 遗失的图书若为2000年以前出版的中医药类图书且价格低于20元的,赔款标准不低于500元。
第十三条 图书赔偿后,又失而复得,赔偿的图书或钱款概不退还。
第十四条 图书赔偿款按照本规定全额上交学校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规定从颁布之日起试行。
云南中医药大学图书馆
2020年12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