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,坚持集体领导,推进图书馆科学管理、民主管理,提高馆务会议质量与效率,根据《云南中医学院校长办公会》(云中校字[2018]34号)文件规定,结合图书馆实际,制订本议事规则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二条 图书馆馆务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贯彻执行学校党委、校长办公会等有关决定决议,研究决定图书馆行政事务,研究处理教学、科研与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。主要范围是:
一、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定决议的实施方案;
二、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、会议精神的措施及需向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请示、报告的重要工作;
三、研究审议图书馆年度财务和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;
四、研究审议图书馆内部的管理改革方案及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、修订和废止;
五、按照二级管理权限,研究讨论职权范围内的图书馆队伍建设规划、人才引进方案以及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组成及调整方案。研究决定职工的奖惩事项的推荐意见;
六、研究决定教学、科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活动安排;
七、研究拟定图书馆基本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;
八、研究有关作风建设以及图书馆安定稳定、和谐图书馆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;
九、需要馆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行政事项。
第三章 会议制度
第三条 馆务会原则上由馆长不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。
第四条 馆务会成员为馆长、副馆长、图书馆内设科室机构负责人,支部纪检委员列席会议。馆长不能主持会议时,由馆长委托副馆长主持。
第五条 馆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。如有必要,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可列席会议。会议内容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的必须回避。
第六条 馆务会有关议题,应由馆长或有关负责人先对议题作出说明,并提出建议意见,与会人员再进行讨论和决定。
第七条 馆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经讨论后作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。如对有关问题意见分歧较大,可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和交换意见后,再由馆务会讨论决定。
第八条 对议题表决时可采取口头、举手的方式进行。对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有明确的说明。
第九条 对必须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的事项,应将形成的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。
第十条 对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将形成的意见报图书馆、学报编辑部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再实施。
第十一条 凡涉及“三重一大”、人员队伍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工作或事项需要馆务会进行研究的,要由中国共产党图书馆直属支部委员会先研究提出意见,再提交馆务会审议。
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,不泄露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。按时参加会议,因故不能参会的,应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
第十三条 馆务会时间、地点、议题,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与会人员。会议通知、记录以及向请假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等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。
第四章 执行与督办
第十四条 馆务会所作出的决定决议,除必须提交校领导或学校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外,从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,由馆长确定是否提交馆务会复议,如复议后仍无更改,则须无条件按原决定执行。凡对馆务会的决定抵触或不执行的人员,应予以批评教育,经教育不改者,按学校、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处理。
第十五条 馆务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,要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,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完成好相关任务。未按要求完成任务,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作出说明;理由不合理、不充分的,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。
第十六条 馆务会决定的事项,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馆长报告。
第十七条 馆务会由党政办公室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,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。凡需单独行文的议题,由有关部门起草,党政办公室审核,馆长审批后发文。
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云南中医药大学图书馆
2020年12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