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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3
  • 05/16
  • 57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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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违章处理与图书赔偿规定

  

 
        馆藏图书是国家财产,读者应爱护与妥善保管,不得超过规定借阅期限,如有违规、逾期、损坏、遗失者,按以下规定处理:
 
一、逾期处理:
        逾期不还者,不再收取图书超期占用费,但该读者归还所有已借图书后,其借书证将被锁定,停借图书一个月。在寒、暑假期内到期的图书,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归还,超过按逾期处理。
 
二、图书赔偿
 
(一)损坏赔偿:
1、损坏情况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如划线、涂写、污损、折页损坏并影响他人阅读者,按书价10%—30%赔偿。
2、故意损坏图书、撕页,发现后先退回图书,再按价格的10倍赔偿。偷窃图书者,除追回图书外,暂停其借阅权,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,涉及违反法律者,依法处理。
 
(二)遗失赔偿
1、图书遗失要及时向图书馆挂失,可购买原版或再版的同一图书赔偿。若已不能买到,其赔偿随图书出版年代不同按原书定价的以下标准赔偿:1970年以前出版的,40倍赔偿;1971—1980年出版的,30倍赔偿;1981—1990年出版的,20倍赔偿;1991­—1995年出版的,10倍赔偿;1996—2000年出版的,5倍赔偿;2001-2005年出版的,3倍赔偿;2005年以后出版的,2倍赔偿。医学图书2000年以前出版的金额低于10元的,若有丢失,赔款最低不少于50元。
2、多卷集图书的赔偿,如遗失其中的一册或数册,可购同版本图书赔偿,无法购到则按全套书赔偿,不得索要其它卷册图书。

 

3、图书赔偿后,失而复得,概不退款。